关于持续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9-06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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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滁州市和我市关于“六稳”“六保”的决策部署,聚焦当前影响全市建筑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快补短板、强弱项,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省住建厅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意见》(建市〔201993号)、省住建厅等17部门《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滁政办〔201854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三年(2020-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滁政办秘〔20205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鼓励资质升级

    全市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为特级、一级、二级资质的,分别对应奖励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设计资质晋升为综合甲级的奖励200万元;取得住建部核准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总承包企业晋升专业承包一级的不享受);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取得甲级资质的每项奖励20万元,取得乙级资质的每项奖励10万元,取得监理综合资质的奖励50万元。对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增加勘察、设计、监理资质或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增加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以上标准执行奖励。(以上奖励,其中50%奖励给企业法人或董事长个人)(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二、深化招投标改革

    废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规定和招标条件,纠正招标人抬高投标企业资质等级、随意设置业绩的行为。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逐步加大信用评价结果在评标过程中的比重。统筹处理好“招大招强”与培育地方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关系,增强地方建筑业企业竞争力。必须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应选择信用较好的企业作为承接主体,必须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率先推行评定分离,由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的基础上,按照科学、规范、透明原则, 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改进投标担保方式,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可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牵头责任单位:市公管局,配合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经开区管委会、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三、强化税收扶持

    对企业年度纳税额超出上年部分,每增加100万元,给予10万元计算奖励。企业年度纳税额(指企业税收入库级次所对应金库当年实际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含清缴往年欠税、滞纳金等,下同)3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按照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5%计算奖励;年度纳税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按照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计算奖励;年度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按照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计算奖励。

    支持企业“走出去”,对建筑企业在外地实际施工回我市缴纳增值税的,按所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计算奖励。(此奖励与企业纳税额奖励不重复享受,按对应奖励标准补齐)(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四、招引企业入驻

    鼓励市外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建筑企业迁入我市。凡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外地建筑企业,承诺在本市经营5年以上的,除可同等享受本实施意见奖励政策外,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一条对应资质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补助。

    对在我市投资建设装配式产业基地项目,创建成为省级装配式产业基地项目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创建成为国家级装配式产业基地项目,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补。(由省级装配式产业基地创建为国家级装配式产业基地的,按奖补标准补齐)(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

    五、拓展发展空间

    支持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重点工程建设,业绩予以认可。建设单位应与联合体共同签订施工合同,并明确建筑业产值由本地企业统计上报。

    对房地产开发、招商引资企业等非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方将建安工程发包给本地建筑企业的,根据其发包合同额内实际支付施工企业的工程款,按照本地企业实际开具建安发票金额的1%奖励支付给发包企业(由企业出具相关证明)。

    每年开展一次全市建筑企业评选表彰活动,对优秀建筑企业及企业家给予表彰。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授予“建筑业突出贡献企业”称号;当年入库税收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先进企业家”称号;超过1000万元的授予“优秀企业家”称号;超过3000万元的授予“突出贡献企业家”称号。鼓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针对建筑业企业、企业家、注册人员和工程项目,开展行业评先评优活动,通过各种评选表彰活动,树立一批典型,全面提升行业综合竞争力,为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创造有利条件。(牵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

    六、鼓励做优做强

    支持建筑业企业跨行业、跨专业兼并重组,打造一批资金雄厚、人才密集、技术先进,具备科研、设计、采购、施工管理和融资等能力,在全省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建筑业龙头企业。被列为省级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列为滁州市级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对新纳入统计“一套表”的资质以上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同时,分别给予市住建局、统计局各1万元奖励,按照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不低于 40%的标准,用于奖励相关业务人员。(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统计局)

    对本地建筑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质量奖项的,奖励总承包单位50万元;获省部级质量奖项的,奖励总承包单位10万元;获地市级质量奖项的,奖励总承包单位2万元。对获得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按同级质量奖的50%给予施工企业奖励。同一工程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政府投资工程可由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上述奖励金额的标准,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公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市经开区管委会、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七、鼓励科技创新

    鼓励建筑企业与高等院校共建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支持企业建立自主研发中心、开发新工法、新工艺、新技术,并帮助企业向省级主管部门争取支持。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筑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主持制定国家标准的建筑企业奖励50万元,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的奖励30万元;获国家科技进步特、一、二等奖的科技成果(由市科技局组织申报,下同),本市建筑企业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每项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奖励;获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科技成果,本市建筑企业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建筑企业制定的工法获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以上奖励以项为单位,获取多项的累计奖励。(牵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市经开区管委会)

    八、改革工程建设模式

    政府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应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新建政府投资项目中,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中标金额占比要在10%以上。政府投资估算价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策划生成时确定。各乡镇街道、市经开区管委会要结合工程建设市场实际,编制本地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推广计划,加快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支持组建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一体化的联合体,共同拓展建筑市场。整合工程建设所需的投资咨询、工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等业务,促进咨询企业提供全过程、一体化服务。

    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合理用地,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带头使用装配式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逐步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企业在市域内承接装配式建筑项目,且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由市财政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对建设单位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规建管办、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教体局、市卫健委、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市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九、降低交易成本

    健全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和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根据价格波动情况,及时发布建筑市场造价信息。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中,发承包双方应按风险共担原则,明确约定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对主要材料价格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类似表述。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各类保证金能够通过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供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一律不得拒绝。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建设。强化合同履约意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不应低于期中结算价款的80%;建设单位不得以未竣工验收、未完成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市经开区管委会)

    十、注重人才培养

    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总承包资质二级以上企业高层次管理和技术人才(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取得本省高级技术职称且获得一级注册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可享受我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待遇。设立专项培训资金,用于住建、人社、财政、税务、司法等部门对建筑企业进行新政策、新标准解读,开展新技术、新工艺讲座,组织经营管理人员拓展提升等各类培训。对于企业组织新录用人员开展岗前或技能提升培训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技能提升补贴。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符合规定的,给予个人培训补贴。

    对建筑业企业申报中级职称的,市住建部门和市人社部门应开辟办理“绿色通道”,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快速办理。对建筑业企业申报高级职称的,由市人社部门给予具体政策指导,帮助企业完善申报资料,积极协助建筑业企业向上推荐申报,全力服务企业职称申报。对引进或聘用建筑专业(含水利水电、公路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的,相关单位开通“绿色通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牵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

    十一、优化发展环境

    加快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开展工程担保或保险业务。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采用工程预付款支付方式的,履约保证金按合同价款的10%和预付款的下限支付;采用其他支付方式的,可采用履约承诺替代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按规定及时缴存,根据信用状况等实行差异化管理。对甲供工程和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执行3%的征收率。(市银监办、市公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保函、保理、保险、担保等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同期限最长2年贴息,由市财政支付。对建筑业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对新成立的装配式建筑等新型企业,金融机构要给予适当的信用类综合授信支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银监办、市人行、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规范各类涉企收费,大力推进政府投资工程欠款清理偿还工作,预防发生新的拖欠,保证承包企业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外的其他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建筑工程投标总价的2%(并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滞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人社局、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市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持续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挂靠出借资质资格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对市场主体参与交易活动及履约情况实施信用管理,有效推进联合惩戒,实现施工现场和招投标市场“两场联动”。建立市场清出机制,重点对取得资质证书两年无产值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核查;经核查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依法撤回其资质证书。(牵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建设项目各方主体招投标、项目报建、施工组织、合同履约等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防范项目建设风险、规范市场秩序。严格落实各方主体工程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两书一牌”和质量信息档案制度;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罚到位。加快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六项机制”,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大力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加快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培育壮大建筑业企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遇到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凝聚工作合力。

    坚持工作联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部门之间、政企之间、银企之间的合作机制,建立多方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服务,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落地。

    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媒体平台,全面宣传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支撑作用,为推动建筑业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十四、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建筑业企业和相关建设单位,不含各类分公司和临时机构。

    (二)建筑企业享受本优惠政策后五年内要求外迁离开本市的,应返还已享受的企业入驻、资质晋升、转型升级等奖励。

    (三)各类奖补金每年集中兑现一次,当年奖励资金由企业于次年初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数据及佐证材料,由市主管部门初审,经市财政局、税务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后兑现。奖励扶持资金从市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支出。

    (四)获奖励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税收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50%

    (五)本实施意见与上级和本市出台的其他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企业应本着诚信原则,据实申报需奖励事项,一经发现有重复领取、资料造假等套取奖补资金行为的,取消当年奖补资金申报资格,并给予相应信用惩戒。

    (六)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被一票否决,或造成社会影响较大信访事件的,不得享受当年表彰奖励政策。

    (七)属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如有另行签订协议约定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按协议执行。

    (八)本实施意见出台后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对不符合政策的部分,以上级新的规定为准。

    (九)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本实施意见自202110月1日起执行,暂定三年。原《明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政办〔20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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